遇到专利问题,拔打免费专利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专利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专利律师  >  专利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前受理但尚未结案的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函》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前受理但尚未结案的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函》的答复

此文章帮助了401人  作者:北京专利律师  来源:法邦网

【法规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前受理但尚未结案的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函》的答复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2002]民三函字第3号

【颁布时间】 2002年02月21日

【实施时间】 2002年02月21日

【效力属性】 有效

(2002年2月21日[2002]民三函字第3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贵局《关于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前受理但尚未结案的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函》(国知发法字〔2001〕第16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新修改的《专利法》已经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专利法》规定,专利管理部门对侵权赔偿数额等涉及当事人民事权益争议的,只能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后,专利管理部门仍旧适用原《专利法》有关处理纠纷程序上的规定行使职权,已丧失了法律依据,也将与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涉及专利的民事纠纷案件及行政案件发生矛盾。因此,对于专利管理部门在2001年7月1日前受理尚未审结的案件,应当适用现行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特此函告。

07-03-30

北京专利律师温馨提示:

专利权转让必须要由出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转让合同,更为重要的是要双方共同到专利主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而不是出让人单方办理。登记完成之后,双方应该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转让合同和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并在著录项目中将原有的权利人更名为受让人。
如果您遇到专利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专利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专利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专利相关流程

只有专业才能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资深专利律师温馨提示:
我国的专利授予遵循先申请原则,对同一专利先提出申请的人获得专利权,因此发明人的发明创造如不及时申请专利,让其受到法律保护,那么他人抢先将发明人的劳动成果提出专利申请,反过来向法院提起侵犯其专利权的诉讼,不仅会使发明者的劳动成果不能使用,还会带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如果您遇到专利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专利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资深专利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专利律师推荐

权鲜枝律师
权鲜枝律师知名专利纠纷专家律师,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专利纠纷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曾代理诸多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受到当事人的嘉许与好评。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

专利法规相关咨询

北京专利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专利律师为您提供免费专利法律咨询服务。

专利法规相关合同

法邦专利律师为您提供专利法全文解读,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职务发明条例草案、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专利侵权司法解释等重点专利法律法规。
如果您遇到专利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专利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专利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专利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