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专利临时保护期
我国专利法中规定的临时保护期,是指授权文本公开后到专利被授权前这一段的临时保护期。我们知道,授权文本是专利权利保护的依据,而临时保护期内公开给社会的是它的公开文本,也就是说社会是从公开文本中获知相关专利技术。
在法院追诉使用费的时候,依据哪个文本确定是否侵权呢?以往专利局一些权威人士发表的观点认为,应该是“就小不就大”,即依据保护范围最小的公开文本。但是有的时候授权文本可能大于这个公开文本。有专家认为临时保护是专利的特殊现象,因为在专利申请公开之后到授权之前,申请人是否能够获得授权是不确定的。在这个不稳定的区间内,公开的效力一是保持申请在先,二是临时保护申请人的技术方案,前提是最终要获得授权。
二、如何计算专利临时保护期的费用
在没有最终获得专利权以前,不能要求使用人付费;只有获得专利权后才能要求支付使用费。在此期间,申请人的权利不是专利权,又和专利权有关联。既然法律规定提供临时保护,它就是一种权利,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的权利,需要特定的条件才能行使。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律对专利申请人提供的临时保护不是一种权利,只是一种利益。在此期间,他人使用了申请人的公开文本中的技术,所获利益构成不当得利,申请人要求使用人支付使用费实际上是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所以在临时保护期内不存在侵犯专利权的问题。
在专利授权之后,专利权人如果要求使用人支付临时使用费,则必须证明使用人使用的技术落入专利权人的权利要求范围之内。那么应该以授权文本还是以公开文本来判断权利要求的范围呢?有学者认为应该以授权文本为准,因为授权文本才最终具有法律效力。即使使用人参照的依据是公开的文本,判定是不是侵权,最终还是要以授权文本为依据。因为公开文本的权利范围总是大于或者等于授权文本,所以以授权文本来判断是否侵权一般不会产生歧义。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授权文本的权利范围大于公开文本的权利范围,那可能是审查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应该通过专利行政程序来解决。关于临时保护期内使用费的数额确定问题,有学者认为临时保护期内的使用费费用不能按通常的专利使用费来计算,至少要打折扣,一般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