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著作权人许可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向著作权人付酬。转载他人作品怎样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怎么办?发行录音作品怎样支付报酬?这些问题,本文将会详细解答。
一、转载他人作品怎样支付报酬
各报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转载、摘编其他报刊上已发表的作品,向著作权人付酬,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除外。
报刊转载、摘编作品,采取元、千字的方式向著作权人付酬。
报刊转载、摘编作品的付酬标准为25元、千字;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纯理论、学术性专业报刊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10元、千字。500字以上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不足500字的按千字作半计算。
二、发行录音作品怎样支付报酬
录制发行录音制品采用版税的方式付酬,即录音制品批发份×版税率×录音制品发行数。
录制发行录音制品付酬标准为:
1、不含文字的纯音乐作品版税率为百分之三点五;
2、歌曲、歌剧作品版税率为百分之三点五,其中音乐部分占版税所得百分之六十,文字部分占版税所得百分之四十;
3、纯文字作品(含外国文字)版税率为百分之三;
4、国家机关通过行政措施保障发行的录音制品(如教材)版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五。
录音制品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作品的,按照版税的方式以及相对应的版税率计算出录音制品中所有作品的报酬总额,再根据每一作品在整个录音制品中所占时间比例,确定其具体报酬。
使用改编作品进行录音,依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具体报酬后,向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百分之七十,向原作品著作权人支付百分之三十。原作品已超过著作权保护期或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只按上述比例向被录制作品的著作权人付酬。
以上就是转载他人作品怎样支付报酬,发行录音作品怎样支付报酬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使用他人作品的,要经著作权人允许或者有法律限制性规定,并且应当支付报酬。不履行此义务的,构成侵犯著作权,要承担侵权责任。转载他人作品、发行录音录像制品过程中需要使用他人作品的,可以委托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先行与著作权人协商许可使用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