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状告江南
北京日报消息:畅销书作家江南意外惹上官司了!15年前,他凭借一部同人小说《此间的少年》成名,渐渐在文学影视圈混得风生水起。孰料,武侠小说宗师金庸近日将一纸状书递交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将江南及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起诉后者侵犯其著作权。《此间的少年》是江南的第一部作品,15年前该书发表于网络,后于2002年出版,再版了三次。书中,江南用武侠人物的视角记录了自己的青春,讲述了在汴京大学,乔峰、郭靖、令狐冲等大侠们的校园故事。
此间的少年涉嫌侵权
由于此间的少年中人物均以金庸武侠作品中的人物名字相同,所以有侵犯著作权的嫌疑。那么。关于著作权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
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著作权法》均享有著作权。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作品的作者是公民的,保护期限至作者死亡之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品的作者是法人、其他组织的,保护期限到作者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一)侵犯精神权利。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权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一种非财产权,通常将其称为精神权利。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侵犯经济权利。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鉴权;播放权等权利。实现其广泛的著作权各项权能为前提条件。
江南之所以会被金庸起诉是因为其涉嫌侵犯金庸先生的著作财产权中的获得报酬权。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构成对著作权人获得报酬权的侵权。作品的许可使用者一般应该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许可使用合同中明确规定,使用者不支付报酬的除外。
好的文学作品值得保护,每个人更有创作的权利,但在进行创作之前,一定要认真了解并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然就损失再好的作品,也难免会产生不完美的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