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作者共同享有。汇编作品凝结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汇编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的规定,合作作品包括可以分割使用和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这样两种类型。合作作品是产生著作权共有关系的前提,共同创作作品的事实则是确认合作作品和合作作者的前提。通常,确认合作作品应该具备如下一些条件:
(1)合作作者之间应有共同创作某一作品的意思表示。文学艺术作品的合作创作,要求作者有共同创作的愿望以及相互合作的明确的意思表示。例如,未经许可为他人创作的乐曲填词形成的就不是合作作品。
(2)合作作者必须都参加了创作劳动。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的规定,合作作品的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其中,无法分割的合作作品之著作权,适用财产共同共有原则,由合作作者共同共有。对著作权的行使,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有约定的依从约定。约定不得违反著作权法,既无规定又无约定的,则按财产共有原则处理。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是,行使该权利时,不得构成对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的侵害。
二、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汇编作品是指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它材料,通过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从而形成有的独创性的新作品。汇编作品凝结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表现了汇编人独特的选择和编排材料的方法,并在整体上赋予这些原本分散的作品或材料以新的组织结构和表现形式,因此其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对汇编作品著作权的权力归属和行使作了如下规定:
1、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汇编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实践中,法人和其他组织比较常见。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汇编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而形成的汇编作品,汇编人仅就其设计和编排的结构或形式享有著作权。比如,对已进入公有领域的古典文学作品进行选编,或是根据某些行业的需要汇编法律法规,就属于这种情况。
2、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行使汇编作品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也就是说,汇编人在对单个作品进行汇编创作时,如果这些单个作品仍享有著作权,则应征的原作者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以上就是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合作作品有多个著作权人,汇编作品涉及到多个原作品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的过程中一旦处理不当,就会引起著作权归属争议,情况严重的会导致作品市场价值贬损。我们建议进行汇编作品创作前,形式合作作品著作权时,先向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咨询相关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