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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

此文章帮助了419人  作者:北京著作权律师  来源:法邦网

【法规名称】 关于发布《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部门】 新闻出版署 国家版权局

【颁布时间】 1994-12-31

【实施时间】 1995-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关于发布《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

我国著作权法同一般国家著作权法的规定和《伯尔尼公约》的要求一样,对著作权实行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创作完成后即享有著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登记手续。但由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起步较晚,全社会的著作 权意识还很低,在著作权法实施过程中,很多作者提出希望将自己的作品在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对其著作权有形式上的确定,以进一步明确 著作权的归属,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也可作为初步证据。一些作品的使用单位也反映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著作权归属不明确,容易造成著作权纠纷, 如果能实行形式上的作品登记,将对作品的使用提供便利。

鉴于上述情况,为维护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更有效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决 定试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并发布《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并未改变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各地方版权局应认真按照《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做好作品登记工作,并积极做好宣传和服务工作,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国家版权局。

北京著作权律师温馨提示: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为了更好实施本法,2002年公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1、2013年经过两次修改,该条例更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我国著作权保护已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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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者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网站上注册并登陆,在线或下载填写著作权合同备案申请表。将申请表与其他须提交的材料一起邮寄或到登记大厅办理,受理审查通过后,取得登记证书。自登记机构受理备案申请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自收到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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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剑啸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在知识产权规划,网络著作权纠纷方面有独到研究。
曾代理诸多著作权纠纷案件,受到当事人的嘉许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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