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程序开发包括自己开发、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等,那么,计算机著作权归属如何确定?职务软件指自然人在单位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那么,职务软件著作权归属如何规定的呢?这些问题将在下文中一一体现。
一、计算机著作权归属的确定
计算机程序著作权的归属,一般来讲,自计算机程序被开发完成后,无论是否发表,计算机程序开发人便自动享有著作权。但是,由于计算机程序是一种工业产品,开发规模较大,要有大量的人力及财力作支撑,因此,个人进行开发的情况是少量的,大部分是集团作战,也就是通过合作开发合同和委托开发合同进行计算机程序开发活动。故而,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著作权的归属可以被做出如下的归纳:
(一)一般归属
凡计算机程序著作权,均由程序开发者享有,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则依照规定或者约定确定著作权的归属。
(二)特殊归属
1、合作开发的程序,基本规则是:
(1)合作开发者有约定的,从约定。
(2)没有约定的,由合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
2、受托开发的程序,基本规则是:
(1)委托人和受托人有约定的,从约定;
(2)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受托人。
二、职务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有哪些
所谓职务软件是指自然人在单位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主要是指以下三种情况下开发的软件:
(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
(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中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3)主要使用了单位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条件,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软件。
《软件保护条例》对职务软件著作权归属的规定,与《著作权法》对一般作品的规定是不同的。《著作权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单位有优先使用权职务软件的著作权则属于单位。规定软件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单位而不是归实际创作的职工所有,是因为软件的开发通常需要单位很大的投入。投入单位不享有著作权,将无法通过著作权的行使收回投资并取得回报,软件产业也就无从发展。因此,单位的软件开发人员跳槽到另外的单位后,继续利用在原单位开发的软件进行的深化、升级、非本质的变更等等都是违法的,是对原单位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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