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建行金华支行与浙江金华科技园有限公司案件中,给予企业或个人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以下提示:
合同主体在订立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存在合同上或法律上的风险,如果在订立合同中未能评估或预测到,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控制好,由此而产生的风险是比较大的,造成的损失也可能会比较大。
为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争端,要求合同当事人在此过程中做好以下工作,防范于未然:
在合同签订前,注重做好以下工作:
1、注重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如果对方是公民的,要审查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对方是个体工商户,就要看其是否按法定程序核准并领取营业执照。
2、了解交易对象的商业信誉,从大的方面把握合同的履行,可以通过以下合法可行的渠道来了解:
第一,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来了解法人的组织结构、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营业范围及营业场所等基本情况。可以到该法人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了解该法人企业的现状及是否合法存在等。
第二,通过委托律师或有合法调查权型地其他组织和机构,运用合法的手段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情况及其他与合同履行有关的情况。
第三,通过银行对对方当事人的资金信用能力进行调查。这种情况下如配合法院或刑事侦察部门才会开展这项业务,故当事人一方在必要时可以直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资信情况的证明文件,如银行开具的资金证明,与银行之间的对账单等来证明是否具有良好的资信能力。如果与之签约的合作对象不愿意提供与银行之间进行往来的有关情况,就要对这种签约对象作出判断,因为在一般情况下,资金充裕,履约能力强的合同当事人为了促成交易,都会积极主动地提供与银行的往来证明,以获取交易对象的信任,而不愿意提供与银行往来的有关文件这一点本身也说明了一个企业的资金信誉和资金能力。
3、履约能力的审查。除了要查清楚债务人的开办单位或股东出资的情况,落实注册资金(财务上叫实收资本)是否到位外,可以到车管、国土、房产部门核实债务人车辆、房产的产权及抵押情况,到工商局查询债务人开办的属下企业等,另外商标、专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也是无形的资产。
1、对方是否按合同约定履行;
2、对方是否存在故意违约的情形;
3、注意履行过程中往来函件的收集;
4、及时履行催促、提醒义务;
5、注意对方有无转移财产的情形,经营状况有无恶化。
纠纷发生后,应做好财产保全措施,或者运用好支付令的方式追收款项减少损失。
(张猛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